勘察專業:
1. 勘探孔深度不滿足規范要求。 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 4.1.18
2. 缺失場地地形地貌評價。 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 14.3.3
3. 未提供初見水位。 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 7.2.2
4. 缺失地下水年變化幅度。 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 4.1.11
5. 缺失水和土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評價。 《巖土工程勘察規范》4.1.11
6. 未確定建筑工程抗震設防類別?!督ㄖこ炭拐鹪O防分類標準》1.0.3
7. 缺失場地土層等效剪切波速。 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 4.1.6
8. 未劃分建筑抗震地段。 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 4.1.9
9. 缺失樁的施工條件及其對環境的影響?!督ㄖ拐鹪O計規范》4.9.1
10. 未提出地基類型及基礎形式的建議?!稁r土工程勘察規范》 4.1.11
建筑專業
1. 需要做綠建的項目應做結露驗算。(DB22/JT167-2017 5.1.5)
2.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(書房應滿足臥室要求)(GB50096-2011 6.4.7)
3. 除GB50016-2014 5.5.8及5.4.11規定可設一個的建筑以外,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,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,且不應少于2個。
4. 樓梯間應在首層直通室外,確有困難時,可在首層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。當層數不超過4層且未采用擴大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前室時,可將直通室外的門設置在離樓梯間不大于15m處(不應通過功能空間,只能為走廊或門廳空間。(GB50016-2014
5.5.17.2)
5. 同一建筑中飄窗之間的間距應滿足防火間距要求(多層6米,高層13米)
6. 地下車庫中不應設置為上部建筑服務的設備用房,若設置應獨立分區獨立疏散,不得借用車庫疏散
7. 汽車庫與托兒所、幼兒園,老年人建筑,中小學校的教學樓,病房樓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(汽車庫樓梯不應設在上部建筑投影范圍以內)。(GB5067-2014
4.1.4.2)
結構專業
1. 防火墻位置處混凝土梁的鋼筋混凝土保護層厚度,不滿足《建筑防火設計規范》第6.1.1條、續附表1 要求。
2. 結構計算書中未輸入電梯吊鉤荷載,不滿足《建筑結構荷載規范》第5.1.1條要求。
3. 施工圖中結構構件(板、梁、柱、墻、基礎)的受力鋼筋截面積小于計算書中的受力鋼筋截面積,不符合《砼結構設計規范》第3.3.2條要求。
4. 截面高度較小的框架梁,在箍筋加密區的箍筋間距大于h/4(h為梁截面高度),不滿足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第6.3.3-3條要求。
5. 樁基承臺厚度不滿足承臺受角樁沖切的承載力,不符合《建筑樁基技術規范》第5.9.6、5.9.8條要求。
6. 臥置于地基上的砼板、屋頂造型中的砼構件的受力鋼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,不符合《砼結構設計規范》第8.5.1、8.5.2條要求。
7. 四級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時,箍筋直徑小于8mm,不符合《建筑抗震設計規范》第6.3.7-2條要求。
水暖專業
1.防排煙風道未做抗震設計。 《建筑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范》-GB50981- 5.1.4
2.自動噴淋系統末端試水裝置未設計。 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》-GB50084-6.5.1
3.公共建筑內大于100平方米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及長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缺防排煙設計。
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-GB50016-8.5.3
4.采用電加熱采暖系統,未說明其適用條件。
《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》-GB50736-5.5.1
5.醫院污水未經處理排出。 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》-GB50015-4.8.8
電氣專業
1、《建筑照明設計標準》GB50034-2013
第6.3.1~第6.3.13,關于照明節能功率密度限值理論上都能滿足,如果不做精裝修,燈具的選型變更之后,功率密度值將成為未知數。
2、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》GB50116-2013
第3.1.6條,關于系統總線上設置總先隔離器,每只總線隔離器保護的設備總數不應超過32點,系統圖上基本都能滿足,但是平面圖上究竟連接多少設備很難確認是否滿足規范要求(除非花費大量的時間一個一個數)。
第6.8.2條,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(控制)柜(箱)內。設計圖上只能用文字強調,施工能否保證另當別論。
3、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.GB50016-2014(2018)
第10.1.2,根據室外消防用水量確定供電負荷等級。必須與水專業溝通方可確定。
第10.3.1條1、2、3、4、5款,很容易造成該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場所漏設,不該設置的場所胡亂設置、造成不必用的浪費。
第10.3.2條1、2、3款,疏散照明地面照度值要求,設計圖比較容易滿足,消防驗收實測照度能否滿足是關鍵。
4、《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》GB50057-2010第3.0.3和3.0.4條,計算出的累計次數往往因為忽視了“人員密集場所”的概念錯誤判定建筑物防雷類別。